广州一副处长“借款”39万不还 被判受贿获刑

社会万象2012-04-13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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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工程招标信息

   讯记者 刘倩报道

  近日,广州中院终审裁定,原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副处长李力,先后收受“好处费”39.49万元,被认定为受贿罪,获刑五年半。

  一审获刑后不服上诉

  天河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初至2011年1月间,李力利用其担任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规处副处长,具体负责该局大中型文化设施管理工作,参与筹办第九届中国艺术节的职务便利,向挂靠在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东亚公司)等单位承接工程的同案人郭某益(另案处理),提供了广州杂技团和广东省木偶剧院等单位将进行相关工程招标的信息,并从中沟通关系使其公司顺利中标。事后,李力先后五次收受郭某益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9.49万元。2011年3月,李力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随后其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40万元。

  2011年12月,天河法院判处李力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一审宣判后,李力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

  向当事人“借款”不还

  对此,广州中院审理后查明,李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南方艺术剧院、广州杂技团、广东省木偶剧院的灯光、音响工程介绍给郭某益并向其透露招标信息,使得郭某益在上述工程顺利中标。郭某益在供述中称,“李力向我借钱炒股,我明白其实他是以借为名向我要钱,我通过妻子的银行卡转了16.5万元给他,他没有写收据和借条给我,钱和银行卡也没有还给我”。由此可见,李力向郭某益“借款”16.5万元,符合“明借实贿”的特征,属于受贿款。

  广州中院审理后驳回李力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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