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出奇招治电动车违法:发朋友圈自曝集赞可免罚款

社会万象新京报2018-04-18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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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当事人自曝违法行为。图/达州交警一大队微博

该条朋友圈已集攒二三十个赞。图/达州交警一大队微博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近日,四川达州交警出“奇招”治理电动车违法行为引发不少关注。从4月16日起,达州交警一大队在查获电动车轻微违法行为时,驾驶人可以选择发朋友圈曝光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呼吁大家引以为戒,集满20个赞后再由交警对其进行警告教育处罚。

电动车难管出“奇招”

达州交警一大队官方微博发布的图片显示,一名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为:由于我驾驶电瓶车在广电路口逆向行驶被交警一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经过民警的细心教导,我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引以为戒,不要以为电瓶车就可以犯错,现在电瓶车也被规范管理!

这条朋友圈下,有近30人点赞并有多人回复。

针对集赞“免”处罚的具体细节,达州交警一大队昨天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这种集赞方式只针对行人、非机动车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违法当事人可自愿选择罚款处罚和集赞“免”处罚两种方式。

昨天下午,达州交警一大队一名民警告诉记者,之所以出此“奇招”,是因为达州主城区非机动车驾驶乱象普遍,电动车管理难,老百姓的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违法成本较低,“光靠口头教育达不到好的效果,平常朋友圈集赞大家都比较感兴趣,通过这种方式曝光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朋友劝告,更能引起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集赞“免”罚款非强制

不过记者也注意到,网上有声音质疑达州交警一大队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上述民警回应称,朋友圈集赞“免”处罚并非强制性做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的行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选择罚款处罚或处以警告。交通违法当事人如果选择集赞“免”处罚,需要当场发布朋友圈并集满20个赞,之后由交警处以警告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达州交警一大队官方微博也表示,不罚款不等于没处罚,而是依法处以“警告”处罚。

记者了解到,目前通过朋友圈“曝光”自己违法行为并集赞的做法主要在达州交警一大队的辖区范围内实施,即仅限达州市通川区,其他区县并未推广。上述民警告诉记者,自4月16日该举措实施以来,已有10余名违法当事人选择在朋友圈“曝光”自己并集赞。

这位民警说,如果效果好,此项举措将持续开展下去。

■ 观点

律师称“奇招”应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

记者注意到,在交通治理方面,不少地方屡出“奇招”。

比如为了整治驾驶人乱开远光灯行为,深圳交警就曾推出乱开远光灯者看灯“一分钟”的做法,通过亲身体验的方式,提醒司机文明驾驶。

深圳交警在回应新京报记者时称,此举为了体验而非强制。

为了整治非机动车辆闯红灯,山西临汾交警也曾出招: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闯红灯者,每人罚写100遍“红灯停、绿灯行”。

这一做法也一度引发关注,当地交警回应媒体时称,此做法并非组织行为,而是一名协勤个人所为,已经被叫停。

类似的交通治理“创新”不断出现,如何看待这些行为?交管部门在出“奇招”时,又应该注意些什么?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达州交警一大队采取的集赞“免”处罚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的,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二者选其一,法律允许交管部门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达州交警一大队查获行人、非机动车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时,采取的做法实际是集赞免罚款,但仍需对其进行警告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韩骁说,各地交管部门在整治交通时因地因时采取的“奇招”,一定程度上是对讲求效能的执法原则的贯彻体现,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引功能,但交管部门在出“奇招”时也应当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和公平合理原则。一方面,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不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越权违法,越权无效;另一方面也应当在依法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责任编辑:沭阳新闻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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