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时“净身出户” 仍被判和前夫共同还债

社会万象 广西新闻网2016-05-1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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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马棣)离婚时,零某选择了“净身出户”,家中所有财产都归前夫石某,欠自己姐姐阿玲的15万元债务,也由石某来承担。但是离婚一年多后,阿玲却将零某和前夫石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人一起还钱。更让零某诧异的是,近日,横县法院一审判定,这笔债务确实要由零某和前夫一起归还。明明离婚协议约定好的,为何还要前妻来还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4年8月零某与前夫石某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两人婚姻期间所有财产均归石某所有,两人所欠零某姐姐阿玲的15万元欠款,也由石某负责偿还。两人离婚后,欠款石某分文未还。2016年1月22日,阿玲将妹妹零某和前妹夫石某一起告上了横县法院,要求两人一起归还她15万元借款。

  阿玲说,2007年6月,当时妹妹零某和妹夫石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她借了15万元。可借钱后,两人一直没还钱。对姐姐的起诉,妹妹零某觉得自己很冤,因为离婚时,她和前夫石某约好了,这笔钱由石某来偿还。而且离婚时,她属于“净身出户”,已经放弃了他们婚姻期间夫妻共有全部财产,她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石某既未到庭,也未答辩。

  这笔钱,零某到底该不该一起偿还?法院调查后发现,该笔债务确实存在,而零某和石某离婚时,也确实约定了该笔债务由石某负责偿还。但阿玲多次催还,零某和石某都推来推去,不肯还钱。法院认为,虽然零某和石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对该笔借款由石某负责偿还的约定,但这属于他们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零某主张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石某、零某共同偿还阿玲15万元。

  法官解释

  离婚协议属内部约定

  不能对抗债权人

  对法院的判决结果,零某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已经协议约定好离婚后债务承担的问题,为什么还要承担偿还责任?

  对此,主审该案法官解释说,首先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合同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也就是说,零某和石某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内部约定,只能对他们两人产生合同约束力,对阿玲的债权不产生约束力。试想若两个人单方面约定即能免除或者加重第三人的责任负担,可能会产生有人恶意行使逃避债务的漏洞。

  再者,按照《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零某将其与石某共同承担的债务转移给石某承担,客观上会影响债权人阿玲的债权实现,故应当征得阿玲的同意。该案中,零某将债务转移给石某时并未征得阿玲的同意,因此债务转移并不发生效力。

  当然,尽管法院最后判决零某与石某共同承担还债义务,但零某在承担本案债务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就自己所承担相应债务向石某行使追偿权。换言之,零某并不是该笔债务的最终承担人。

[责任编辑:擎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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