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驾出车祸身亡 同车乘客未予劝驾被判赔

社会万象来源2010-06-0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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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韩毅强 段昆云)聚餐后,张先生搭乘同样饮酒的李先生所开轿车回家,未想遭遇交通事故,后被李先生家属告上法庭。日前海淀法院判决,张先生存在过失,需要承担部分损失。

  2008年10月19日16时5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凤凰岭路33号灯杆处,张先生和其几位朋友乘坐李先生驾驶的车辆与一客车相撞,造成李先生死亡,张先生受伤。经调查,李先生体内酒精含量为284.4毫克/100毫升,张先生体内酒精含量为227.3毫克/100毫升,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车辆驾驶员无责任。

  张先生认为,该事故由李先生负全部责任,其上车时已神志不清,是被人抬上车的,其损失理应由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与李先生原为师生关系,李先生邀请张先生共进午餐,共同用餐期间,张先生、李先生等多人共同饮酒。

  根据已查清的事实,法院认为张先生没有尽到一般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即对李先生过量饮酒予以有效的劝阻,对此存有一定的过错;共同用餐后,张先生对李先生未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照顾之义务,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阻止李先生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反而搭乘醉酒人驾驶的机动车,张先生之行为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对于自己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与有过失,其放任危险后果发生的行为显属不当,张先生对此亦存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应对强制保险理赔后不足部分承担50%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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