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撞人后遗弃伤者致其死亡被判14年

社会万象来源2010-06-12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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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37岁男子张文明,开车撞人后,将伤者移至20米外的偏僻地方,导致57岁的被害人死亡。检方诉张文明犯有交通肇事罪。昨日上午,房山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文明判刑14年。

撞人后离开 被弃伤者死亡

判决书显示,2009年5月29日11时40分许,张文明驾车撞上骑电动三轮车的黄某,黄某受伤。张文明将电动三轮车推到距离事故现场60米外的废品收购站,张文明与一名路人,一起将不能讲话、不能行走的黄某抬到车内,因车无法启动,张文明又将黄某从车内抬到路边,并将肇事小客车推离现场。当日13时许,张文明离开事故现场,将黄某遗弃。

次日,黄某的亲属在距离事故现场20米外的地方发现了黄某的尸体。经鉴定,黄某身上多处骨折。

2009年6月4日,张文明向警方投案,称自己撞了黄某,当时黄某同意用100元“私了”,他给钱后离开现场。

若及时治疗 伤者不会死

检方指控张文明犯有交通肇事罪。

受审时,张文明称他与黄某达成私了的协议,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给黄某,黄某同意他离开。据警方调查,现场没有发现张文明所称的写有联系方式的纸条。

多名目击者作证说,当时黄某痛得“哼哼”,闭着眼不说话,表情特别痛苦。

法医作证说,黄某的伤不会立刻致死,若及时送医,有救治的可能性,存活时间应当不少于2个小时。

法院判决 犯故意杀人罪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文明将黄某遗弃,致黄某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房山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文明有期徒刑14年,赔偿黄某家属17万余元。

房山法院还判决,小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黄某家属11万余元。

宣判后,张文明表示将上诉。公诉人对罪名更改未发表意见。

【现场】

张妻

宣判后大喊“要上诉”

宣判后,张文明表情镇定,他举手示意要讲话时,他的妻子张某突然从辩护人席上站了起来,大喊“要上诉”。张妻认为判决较重,哭喊着“我还没有孩子”,并用判决书拍打法警。

死者黄某的家属在法庭里抱头痛哭,向法官鞠躬致谢,表示对判决满意。

张文明被带到暂看室后突然晕倒,醒来后称没想到被以故意杀人罪判了14年,不停大叫“上诉”,双眼透出血丝。

【说法】

法官

肇事不逃逸或可判缓刑

宣判后,案件主审法官表示,如果张文明撞人后及时将伤者送医,就是交通肇事罪,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判以缓刑。

肇事几天后,张文明到警方投案,是否属于自首情节?

对此,主审法官称,张文明虽然最终投案,但他在投案后并没有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所以不能认定其为自首。

律师

法院可更改起诉罪名

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益华分析,张文明虽然没有直接杀人,但在黄某受伤的情况下,不履行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构成了刑法上的不作为,“遗弃”和“不作为”导致黄某死亡,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符合故意杀人罪。

胡益华说,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有权直接改变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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