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法院干警偷盖单位公章 纪委: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岗位

社会万象看法新闻2018-08-18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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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与纠错 打印本文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辰光)日前本报报道的《四川一法院干警自爆打官司行贿法官》事件有了新的进展,8月17日,南充市纪委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向举报人当面通报了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王鑫因涉嫌违纪被正式立案调查,给予纪律处分,调离执行岗位。

南充市纪委驻法院纪检组通报调查情况

2018年8月17日上午,四川省南充市纪委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约见了举报人朱俊杰,向其当面通报了关于“法官自爆打官司行贿法官”事件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干警王鑫私自签署同意字样并加盖法院公章的诉讼费缓交申请书。

纪检组告诉朱俊杰,在接到举报后,南充市纪委指示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朱俊杰所反应的“法官王鑫利用自身法官身份的便利条件四次缓交诉讼费”、“王鑫自爆向两级法院承办法官行贿送钱”及“王鑫自爆多次宴请承办案件法官”的问题展开了全面调查。

为缓交诉讼费偷盖法院公章

根据调查组向朱俊杰通报的情况显示: 2015年10月26日、2016年4月18日、11月22日、2017年4月21日,王鑫先后以合同纠纷和借款纠纷为由,两次向顺庆区法院起诉,两次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10月26日,王鑫向顺庆区法院提交诉讼费部分缓交申请,申请书上有签字“属实2015年10月28日”字样。

干警王鑫提交并过得批准的诉讼费缓交申请书

2016年2月29日,王鑫向南充中院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下面签有“同意缓交。”

2016年10月15日,王鑫向顺庆区法院又递交了诉讼费缓交申请,相关人员签字的是“请立案庭办理”。

2017年7月20日,王鑫又向南充中院递交了诉讼费缓交申请,申请理由与上一次一样,后面签的同意缓交上诉费1485元。

调查中,王鑫承认2015年10月26日在提交给顺庆区法院的诉讼费缓交申请书上私自签署的“属实”字样。关于盖章的问题,王鑫说可能是他自己盖的,时间太久,当时是他在其他文书上盖章时,加到一起盖了。

以上事实证明,王鑫在诉讼中,为了达到缓交诉讼费的目的,私自在诉讼费缓交申请表上签署“属实”字样,并偷盖单位公章,导致分管领导签署了同意缓交的意见。

干警王鑫提交并过得批准的诉讼费缓交申请书

两次上诉到中院的过程中,均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负责人考虑到金额不大,同时也考虑到王鑫是本院干警的因素,没有坚持要求他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文件,签署了同意缓交的意见。本案的四次缓交诉讼诉讼费情况属实。

不存在行贿法官及吃请问题

关于王鑫自称分别在顺庆区法院和南充中院各花三万元买通法官,大搞权钱交易、大搞司法腐败,损害被告权益的问题。

经调查组调查,举报人为了了结与王鑫的债务纠纷,邀约与自己和王鑫同是警校同学的同班好友龙某,邀请王鑫见面协商,协商地点是王鑫指定的南充中院信访接待室。

协商过程中,举报人在王鑫和龙某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了谈话录音。录音证实王鑫在与举报人协商时说过行贿法官的内容。 调查中,王鑫说当天的原话可能记不清,但是在交谈中肯定表达了这个意思的,龙某也证实王鑫可能说过类似的话。

在调查中,王鑫坚持称自己在案件诉讼和在案件执行中,绝对没有与案件承办人有任何金钱往来,也没有给顺庆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送过钱,是自己随口编出来的,因为举报人没有工作,不能跟举报人讲道理,只能乱说,加之举报人曾经反应过王鑫没有契约精神,王鑫非常气愤,考虑到自己损失很多,还要还银行利息,只有乱编了给顺庆区法院和中级法院承办人各送了三万元钱用于骗举报人,目的是为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找举报人多要点钱让自己少吃点亏。

调查中顺庆法院承办人和南充中院承办人均表明与王鑫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未接受过王鑫的吃请,王鑫也未给他们送过钱。案件办理过程中,王鑫与其他人员也未向他们打过招呼,要求予以关照。同时,在调查中,除了举报人提供的录音外,未发现其他可以证明王鑫给案件承办人送钱的线索。

不存在宴请法官及办案人的问题

关于反应王鑫数次宴请该案执行法官、并承诺给执行法官10%的执行案款,以换取法官执行的问题。调查中,王鑫称自己应该是说过这个意思,也是当时一时激动乱编的,主要目的是让举报人觉得他花了钱,本来就吃了亏,想多要点钱。自己在案件过程中,没有宴请过顺庆区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及相关人员。

案件的执行法官也证实,在去举报人被评估的房子进行评估时,王鑫没有给他送过钱,王鑫也没向他承诺过执行回款的10%作为感谢费,也从来没接受过王鑫的吃请。

调查中,两级法院案件承办人均证实,案件诉讼过程中,王鑫没有请他们吃过饭,也没有送过钱物。

纪律处分并调离岗位

最终调查组认为,举报人朱俊杰通过提供私下录音的证据,反映其在与王鑫的诉讼案件中,王鑫利用其法院干部的身份缓交诉讼费,花钱买通承办法官损害举报人利益的问题,经南充市纪委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的调查,王鑫利用其法院干部的身份,缓交部分诉讼费属实。且利用其工作之便,私自在缓交诉讼费申请上签署“属实”的意见,并偷盖单位公章,其行为十分错误。

在与朱俊杰协商处理问题时,为了达到自己一己之私的目的,不惜编造在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给案件承办人请吃请喝和给案件承办人送钱的谎言,被当事人私下录音向相关部门举报,并通过媒体传播,给当事法官和法院形象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未坚持原则,在手续未完备的情况下,签署了同意王鑫缓交诉讼费的意见,虽然金额不大,也未造成法院诉讼费流失,但缓交不符合相关规定,是错误的。

法院办公室管理公章的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致使王鑫私自偷盖公章,也存在工作过失。

鉴于王鑫在此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已涉嫌违纪,南充市纪委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在向市纪委分管领导汇报后,与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研究并征求中院党组成员意见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理:对于王鑫立案调查,并给与其党政纪律处分,调离执行岗位。

对于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责任追究。

案件回放:

2014年3月和9月,四川省南充市商人朱俊杰先后两次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鑫人借款50万元。

2015年,朱俊杰的生意遇到了困难,王鑫为了能够要回欠款,要求朱俊杰用其名下的宝马车抵债,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事后,王鑫又以抵债的宝马车因发生过事故贬值不足以偿还债款为由,将同学朱俊杰起诉到法院,顺庆区法院判决朱俊杰再偿还欠款的差额。随后,该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四次诉讼。期间,王鑫在四次诉讼中都申请缓交诉讼费,并都得到了批准。

2018年6月12日,朱俊杰与王鑫协商了结该案件,期间王鑫自称曾为该案件先后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顺庆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行贿,并宴请执行人员。该谈话被朱俊杰录音,向有关部门举报。

2018年7月30日,南充中院官方回应举报人朱俊杰称,其举报的案件已经移送给南充市纪委驻中院纪检组。

[责任编辑:夕竹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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