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永明: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不容侵犯

国内评论来源2010-09-1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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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9月14日言论版文章:9月13日,经过中国政府严正交涉,被日方非法抓扣的14名中国渔民乘中国政府包机安全返抵福州。被日方非法抓扣的渔船也于今天上午启程返航,中国政府已派渔政船在相关海域接应。目前日方仍非法扣押中国渔船的船长。中方再次强烈敦促日方立即予以放还。

  事发后,中国外交部接连表态,中国国务委员戴秉国,中国外长杨洁篪等先后召见日本驻华大使,提出严正交涉。中方同时还决定推迟原定于9月中旬举行的第二次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政府间谈判。

  此前,中国外交部连续向日本提出严正交涉,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明确表示,日方对在钓鱼岛海域作业的中国渔船适用日本国内法,是荒唐的、非法的和无效的,中方决不接受。中方已经派遣渔政执法船前往钓鱼岛海域,目的是维护相关海域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中国渔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应该说,我国针对船只冲撞及抓扣事件的声明是合理、合法的,而日本所谓“执法”驱逐并登临检查我国渔船的行为是非法的,因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我国的领土,日本无权根据其国内的《渔业法》对我国渔船实施管辖及执法活动,更谈不上利用司法程序起诉我国的渔民,这种行为和做法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和其他利益,日本应该尽快纠正这种做法,包括无条件地迅速释放我国渔民,并做出道歉和赔偿,保证类似行为和活动不再发生,以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附近海域出现船只冲撞事故和抓扣的原因,主要源于中日两国均主张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领土主权,特别是日本海上保安厅为强化对其所谓的“管理”,对其周边12海里领海实施了所谓的利用巡逻船进行不间断巡逻警戒的警备体制,企图驱逐和制裁我国的船只在12海里领海内进行作业(包括测量和捕鱼等)的行为及其他活动,以实现控制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日本领土的目的。但日本这种无理实施的针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保护”行为,无法改变其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地位。

  众所周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的,而且也是中国政府最早对其行使主权的。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原始权利,中国对其的主权不容侵犯。

  第一,中国对钓鱼岛等最先命名。例如,在明代文献中已见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的名称。即使在美国施政下的琉球政府公文中,黄尾屿和赤尾屿等名称也原封不动地被使用。

  第二,钓鱼岛早为我国海上防卫领域。早在我国明朝的众多历史文献中,例如,胡宗宪编的《筹海图编》、茅元仪辑的《武备志》、施永久编的《武备秘书》等书籍中,都载明钓鱼岛等岛屿在中国的海防范围之内。

  第三,钓鱼岛位于中国版图之内。明清时代,中国与自己的藩属琉球国往来甚多,除琉球每年派船纳贡外,每逢琉球新国王即位,中国皇帝都遣使前往册封。而在许多册封史录中都一致记载了中国与琉球分界在赤尾屿和久米岛(即姑米山)之间,即赤尾屿以西为中国的领土。特别是清朝沈复著《浮生六记》第五卷《海国记》中有关钓鱼岛的记载,证明钓鱼岛在中国的领域之内,例如,其载“嘉庆十三年(1808年),有旨册封琉球国王……十三日辰刻,见钓鱼台(即钓鱼岛),形如笔架。遥祭黑水沟(即东海海槽),遂叩祷于天后……十四日早,隐隐见姑米山,入琉球界矣”。

  第四,琉球国地图中向无钓鱼岛诸岛。康熙四十年(1701年),琉球国使臣蔡铎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及说明中,记载琉球的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等岛屿。日本出版的一系列有关琉球的地图中也都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第五,清朝皇太后曾诏赏钓鱼岛予其大臣。光绪19年(1893年)10月,慈禧皇太后下诏书“将该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三小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借采药之用。”

  那么,为什么现今日本控制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呢?因为,日本在甲午战争结束前的三个月秘密地将其纳入了所谓的日本的领土,理由为其是无主地且无清朝控制的痕迹,即日本内阁于1895年1月14日通过了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决定,即将其划归冲绳县管辖。实际上,日本政府的上述理由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根本不是无主地,而是有主地,主人就是当时的中国(清朝)政府。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根据《开罗宣言》(1943年)和《波茨坦公告》(1945年)收回了我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但由于美日签订了非法的《旧金山和约》(1951年),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连同日本的冲绳交美国托管;又美日通过《归还冲绳协定》(1971年)于1972年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施政权交于了日本,所以,日本迄今非法地控制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相应地我国失去了对其的管辖,进而无法实施对其的管理和控制。但即使这样,国际条约和相关协定依然无法改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事实及其法律地位。针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如果没有中国的参与和同意,日本与任何第三方就此问题所作的安排是无效的,并对中国无拘束力。在处理战后领土归属问题时,日本只能严格遵守其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变更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地位,况且美国政府也没有因条约或协定而承认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所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问题只能有中日两国协商谈判解决。

  但遗憾的是,日本政府一直回避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与我国进行对话和谈判,始终坚持强硬的立场和态度。应该说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问题是横亘在中日两国之间一个十分敏感而不可跨越的难题,日本政府应该正视历史和事实,转变态度,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与我国政府进行谈判和协商,并探讨双方可以接受的在其周边海域实施共同开发的方案。这对于中日两国均为能源资源消费和进口大国,具有合作意愿和发展潜力的两国来说,无疑是一个双赢的抉择。

  另外,中方已经派遣渔政执法船前往相关海域,这是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开展渔业管理活动,目的是维护相关海域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中国渔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该说,其是一种体现管辖的行为,日方不能片面理解,应该冷静对待,并避免事态的升级。这也是让日方正视事实的一种有力措施,是正确的、合理的。

  总之,我们希望日本政府排除一切干扰,正确处理船只抓扣事件,包括向中国人民赔礼道歉,无条件地迅速释放被扣船只及其人员,并就损失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确保中日关系健康持续发展。在合理解决抓扣中国船只及其船员事件以前,我国政府仍应继续通过外交途径严正交涉,并采取诸如派遣渔政执法船进行执法管理活动,以体现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附近海域的管辖权,同时根据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考虑其他更强硬的措施,包括利用海军保护我国的权益等,目的是让日方尽快放人放船,并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事件。(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海商法海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金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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