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抢票已进入冲刺阶段。去年今天,广东佛山一对新婚夫妻因帮外来工网上订票,每张收10元手续费被刑事拘留。而今年,“有偿购票”作为一个新事物,再度引起舆论关注。南都报道称,今年至少有58家平台推出了抢票软件,这些平台一般宣称平均收费30元左右就可以提升70%、80%甚至更高的抢票概率,事实的确如此。不过,对于此类 “有偿购票”行为,媒体却展开了一场舆论大战,一方认为其属于典型的非法倒卖行为,另一方则认为其存在合理性,未必违法。到底该如何看待“有偿购票”?
先不说“有偿购票”合法与否,存在即有合理性。
“有偿购票”的出现,根源还在春节回家火车票的紧缺上。按照市场逻辑,当商品供不应求时,溢价功能便会凸显,从而平衡商品价值。车票在本质上亦如此,当铁路运力有限,车票数量不能满足民众需求时,总有人意图借此提升其价格反映其稀缺性,从中牟利。
但是火车票又是极具公益属性的商品,特别追求公平普惠。所以多年来,中国火车票发售一直集中在国有铁路系统手中,未向市场公开,即便有代售点的出现,目的也只是为了方便民众购票,且代售点加价不得超过5元。
春运购买火车票曾经历“肉搏”时代,长长的队伍最能体现公平
中国火车票的发售大致已经历了几个阶段。起初是最原始的售票点排队购票,进而引发“黄牛党”囤票居奇;此后,电话购票、网络购票兴起,大大节约了民众购票的时间、体力成本,为了抑制“黄牛党”盛行,实名制进一步推进;而近些年的“有偿购票”,可谓是火车票发售的又一次市场化“升级”。
几个阶段的变化,都可以说是火车票的商品属性不断冲击公益属性所造成的结果。这一过程中,火车票商品属性不断被挖掘,带来了服务的提升,民众享受到更多便捷;而公益属性则一直发挥着保障低收入者购票不至于太难的作用。两种属性都很有价值,通过动态博弈,国人的整体春运体验这些年来一直在不断提升。
而那些只强调一种属性的做法,则或多或少都有些偏颇。主张彻底价格浮动的,很难避免伤害农民工等低收入者的利益;而那些鼓吹“公平最重要”,竭力攻击黄牛、攻击抢票软件、现在又攻击“有偿购票”的人,则需要回应这些问题——12306网站刚出来时,是不是对彻夜排队的低收入者不公平?这些鼓吹者愿不愿意回到全民火车站排长队的年代?
近年来随着运力提升和购买渠道增多,春运火车票已经不那么难买,价格也还依然较为低廉
说到底,并不是因为 抢票软件或“有偿购票”的出现让部分人回不了家,根本原因还是春运需求太多、铁路运力不足的缘故。抢票软件、“有偿购票”只是一小部分因素,而且这些做法虽然对公平性有一定影响,但它们对购买火车票整体体验的提升,足以抵消掉坏的影响。详情可参考几年前的这篇话题
“有偿购票”的产生存在合理性,却未必兼具完全合法性。对于其合法性问题,媒体近来争论不休。
最受关注的是《法制日报》与《检察日报》同日刊出了立场迥异的两篇文章。
《法制日报》标题为“网络平台‘有偿抢票’难掩非法倒票本质”。报道凭法律依据指出,最高法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倒卖车票行为。
《检察日报》则刊文认为其“未必违法,有合理性”。文章指出,购票实名制并未要求旅客必须亲自动手购票。只要提供真实合法的个人信息,符合铁路部门对实名购票的要求,旅客委托他人代购火车票并不违法。反而,这种方式极大地便利了民众购票。
“有偿购票”是否违法,成为近日媒体关注的一个焦点
除了上述二者的论调相反外,其他媒体也分作了两派。金羊网、海外网等直指“有偿购票”不仅违法,更是一种病态营销,但亦不乏《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指出,应当肯定其合理化方面。
那么,“有偿购票”到底违不违法?
从《法制日报》引述的条文来看,“违法论”站不住脚。“倒卖”的本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倒”,二是加价“卖”。“有偿购票”并不存在“倒”的属性,所有权一直在乘客手中,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所以这更像是一种“代购”,与“黄牛党”有本质区别。政法自媒体“长安剑”在其公号文章中,表示还专门查了新华字典,认为“有偿购票”并不是在“倒卖”,因此并不违法。
然而,有意思的是,“有偿购票”是不是“倒卖”,还真不是查字典就能了结的。2006年,铁道部、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四部曾联合发布一项《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确实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有偿购票”平台自然未经得铁路部门同意代办,而且显然是“非法加价”,按此《通知》即属违法。
但这一规定也大大限制了在火车票购买环节第三方网站或应用能操作的空间,在这个移动互联网时代,已经明显与时代脱节。
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有偿购票”跟抢票软件、“黄牛党”类似,都是火车票商品属性带来的产物,给人们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捷,而且“有偿购票”并不像“黄牛党”那样明显地扰乱价格、损害火车票的公益属性,其合理性毋庸置疑。而且,这种做法打破了传统封闭化火车票销售模式,加入了第三方市场化力量。在火车票紧缺的背景下,市场化代表的加入,可以打破垄断,防止内部腐败,促进售票行为向更合理方向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去纠结1999年的司法解释和2006年的四部委通知,其实说明的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立法上的不作为。在这个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的时代,对于中国这么一个快速发展的经济体,法律法规与立法技术方面的滞后实在是造成了太多不必要的问题。
具体到“有偿购票”这个问题上,不管是出台新的部门规章还是新的司法解释,还是针对交通工具票价问题进行更高层级的立法,都是可以考虑的方案。最重要的,是要规定“有偿购票”有一定的手续费比例限制,与高价牟利、扰乱火车票公益属性的“黄牛党”区隔开来。
如果立法者更积极一些,立法技术也更成熟些,相信“有偿购票”违不违法的问题能够很快解决。希望立法者能够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来审视这个问题。
火车票的特殊属性让“有偿购票”成为一种新事物,这一新事物备受媒体负面争议,但其市场化参与所带来的便利性也得到许多民众的鼎力支持。每一个新事物都有其双面性,法律不宜急于打压,但更应快速作出行动,给予界定、评价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