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产品质量差,最严重的后果是什么?可能是坐牢。去年10月,年近五旬的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名学员入住一家招待所,刘春林买了喜多多的椰果果粒饮料,他发现果粒嚼不动也拽不断,抱怨饮料“会吃死人”。学员将这段视频拍下,传到网上,结果被厂家举报,三人随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面对不实之词,企业当然有权维护自身权益,但动辄诉诸刑罚,公权力又积极配合,不禁让人怀疑公民的批评和监督权还剩下多少。
建议WIFI环境观看,土豪请随意!
三名男子抱怨饮料“吃了要死人”视频遭厂家报警,涉罪被捕
在网上流传的视频中,面对嚼不动也拽不断的椰果,刘春林非常气愤。他觉得这是“胶”,“会吃死人”,并两次重复喜多多的名字。
那么,喜多多的椰果是不是使用了塑胶呢?应该没有。喜多多集团表示,在视频流出后,10月21日,福建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对其椰果产品进行了检验,结果是符合国家标准,并未检出塑胶成分。
喜多多集团发布声明,表示要严肃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椰果嚼不动也拽不断呢?这是因为椰果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食品。椰果又称椰子凝胶,它不是椰肉(固体胚乳),而是由椰子水(液体胚乳)加入细菌发酵而成,主要产物就是多糖类物质,多糖类物质本身具有一定的韧性,所以会出现拉扯不开的现象。
椰子的内部构造,图片来源:果壳网
一些人对椰果如何加工比较陌生;嚼不动也拽不断的“食品”也不符合常识,加上毒胶囊让明胶深入人心,他们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椰果有问题。这则视频随后开始传播,一些人还给这个视频打上了“喜多多还能吃吗”的标题,喜多多的商品信誉确实可能受损。
喜多多作为一个企业,当认定自己的产品信誉被伤害时,当然有权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它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和传统媒体发声,消除不良影响;也可以进行民事起诉;也可以选择刑事报案,这是企业的自由。
身在福建省晋江市的喜多多公司可以报案,不意味着当地检察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刘春林等三人没问题。
先来介绍一下“损害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损害商誉罪和公民的言论自由、监督权有一定的冲突,因此该罪的入罪标准很严格。不仅要有侵权行为,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不是过失;客观上必须兼具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两种行为,并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从目前的报道看,刘春林等人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很值得商榷。
从客观要件看,视频中椰果嚼不动也拽不断是事实,并非刘春林捏造;刘春林并没有制作、传播该视频,而是其学员所为,当刘发现视频发到微信群后,还要求学员删除,很难说刘春林有散布的故意。此外,其中一名学员只是附和了一句,更不该被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还有律师指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伪事实。如果行为人并未捏造虚伪事实,只是发表“观点”甚至是不当“观点”,不应构成此罪。“观点”是公民基于事实,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理解能力,得出的一种评价或结论,与“捏造虚伪事实”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刘春林认为椰果是“胶”,是因为椰果嚼不动也拽不断,不符合人们对食品的常识,毒胶囊事件又让人们对工业明胶非常敏感,因此得出了“会吃死人”的观点,不足为奇。现实中,由于认知不足,编造各种谣言的人太多了,如果这也构成犯罪,那要抓起来的人可就太多了。
从主观要件看,主观有过失,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已成法律界共识;且依据刑法,在认定刑法中的“故意”时,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这起案件中,当地检察院是如何排除其他可能,认定3人是“故意”犯罪;又是依据哪些事实认定3人均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理应做出进一步说明,否则难以服众。
不可否认,1997年新设立的损害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罪,对打击企业间的恶意诽谤,规范竞争行为有积极作用。不过近年来,人们对该罪的批评日渐增多。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喻玲曾表示,损害商誉罪已经成为了商业机构对抗批评者的最强武器,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是,已有支持此类行为定罪的判决不多;二是,在为数不多的定罪判决中,犯罪行为的认定也有颇多困难和牵强之处,导致判决受到质疑。
仇子明报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被全国通缉(2010);广州医生因两年前的一条涉及云南白药的微博被云南警方跨省调查(2014);汪炜华(天地侠影)发帖质疑上市公司“造假”被判刑(2015)等全国关注的案件,都与损害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有关,也都曾引发争议。在这类侵犯商业信誉案件中,往往是企业一报案,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就快速介入,很多人质疑损害商品声誉罪,已成地方保护本地企业的工具。
引起警方注意的微博
律师周泽认为,由于损害商业信誉罪与诽谤罪相似度很高(对应的民事纠纷都是名誉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主观故意,还要明知虚假;都涉及到公民的批评权等)。因此应比照“诽谤罪”,要求受害人自诉,而不是由公安机关抓捕并移交检察院公诉。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权力的滥用,遏制企业动不动就找地方介入的冲动,“避免公权力的滥用,才能保证公民的言论表达自由,批评控告的权利。”
但从长远看,保障公民监督和批评的权利还需司法机关主动限权,这也是世界潮流。2009年的一项调查显示,179个被调查国家中,有15个国家废除诽谤罪,21个国家或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实现了诽谤除罪化。还有英国这类国家,法律中虽然保留诽谤罪,但近30年来没有一宗刑事诽谤案件。
诽谤除罪化通常有以下几个理由:1、诽谤罪是言论自由的威胁,除非必要,任何人都不应“因言获罪”;2、诽谤行为可循民事途径化解纷争,不必诉诸刑罚;3、诽谤罪容易被人利用,以达到其他目的。
在我国,诽谤罪最高刑罚是3年,损害商业信誉罪最高刑罚是2年,从刑法的规定看,诽谤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些,如果诽谤罪可以除罪化,损害商业信誉罪应该也可以。
有学者指出,我国将“损害商业信誉罪”列入刑法范畴,将损害商誉作为刑事犯罪,意味着公权力从立法的角度上就站在了强势的企业一边。而我们关心这个案件,是希望自己的权利更清晰,在法律面前和企业更平等,不用打个差评都小心翼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