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内蒙古一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被法院判一缓二。很多人不解,收个玉米,也犯罪了?这起个案值得说,尤其是牵扯到非法经营罪这个“神器”,但整个粮食统一收购体系,更值得检视
这位倒霉的农民,可能怎么也没料到,卖玉米也要办证,也得搞准入制度。他在法庭忏悔:“我本想收点粮食赚点钱,可我不知道收玉米还要证,不懂法真是太害人了。”
虽然他最后被判了缓刑,但毕竟触犯了刑法,罪名是“非法经营罪”。
很多人不了解非法经营罪,但它的前身“投机倒把罪”则赫赫有名,和著名的反革命罪、流氓罪处在同一历史段位,在97年刑法修改时被废止。可罪名废止,不代表功能废止。
“投机倒把罪”已经消亡,但其余威仍在
回到这起案例,无证收购玉米,真的适用“非法经营罪”吗?刑法第225条,列了一些非法经营行为,比如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产品(最常见的是烟草和食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无证收购粮食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非法经营罪有一个厉害之处,即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说,由于这个兜底性条款存在着空白罪状的先天缺陷,在越权司法解释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共同作用下,非法经营罪的扩张之路走得非常吓人。
这里有一组数据,根据论文《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趋势的遏制》的统计,在作者查到的362个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中,各级法院引用兜底性条款进行判决的,共276起,居然占到了76%。
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非法经营罪几乎每年都在“膨胀”,已经囊括了外汇、证券、期货、保险、出版、电信、传销、医药、饲料等多个领域,甚至包括民间借贷、小产权房、六合彩、开网吧、作家出版小说、开办气功学校、气功疗养院……但凡跟买卖有关的,都可能和它扯上关系。
总之,它几乎可以涵盖人类的任何经济活动。所以,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经营罪的“口袋罪”遗传基因,己经表现得很明显。如果再不加警觉,它甚至可能会一步一脚印扩张成一个没有限制的罪名:即不论是经营资格违法、经营内容违法,还是经营方法违法,只要该经营活动被认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如果刑法中没有更为合适的具体罪名,则都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千万不要为这种趋势叫好,觉得“严刑峻法”值得鼓励。不管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种用兜底性条款包打一切的做法,都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位农民是否一点错没有呢?也不尽然。
2004年, 国务院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这里的“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这里的“资格”,是指收购者要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局打申请,获批后才算是拿到了“牌照”。
玉米等粮食的收购,是准入制度,必要办证
所以,这位没有证就收购玉米的农民,严格地说,确实违背了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既然违规,处理即可。可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也可处以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今年2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发布了最新修订版,其中最大的改变是,将审批制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这表明,在准入环节,法律层面的约束已经有所松动,这是一件顺应时代趋势的好事。
粮食收购需要审批
为什么我们国家特别在意粮食收购者有没有资质呢?放在大环境来看,这和粮食统一收购制度密不可分。简单点说,得国有粮仓先收,收剩下的,再交给市场。
由国家来托底的局面,正在改变,今年5月,农业部表态,要改变过去托底收购模式,采用市场化加补贴这种形式,可以说,做出这种决策,源自血淋淋的教训。
第一个教训是,“去玉米库存”的压力非常大。2015年,全国玉米产量4491.6亿斤,同比增加178.7亿斤,但消费量只有3500亿斤,玉米过剩非常明显。因为国家兜底,农民失去了对市场的判断,也失去了风险意识,反正种了就有人收;另一个层面,从国有粮库来看,只求收购数量,没有销售压力。在市场上冒风险摸爬滚打,不如建库收粮效益好,谁还去搞市场经营?
由国家对粮食买卖进行兜底,会让农民失去对市场风险的判断
第二个教训是,由国家统一收购粮食,成本太高、损耗太大。据黑龙江省发改委测算,国家每库存一吨玉米,就需要支付补贴费用275元(含收购费50元、保管费86元、监管费6元、利息补贴133元),此外还有运费、移库补贴等开支。这笔费用,国家财政已经在勉力硬撑,而粮库却不以为意,反正多存一天就多一天的钱。
当然,还是有很多人支持由国家来进行托底的,据说这样可以防止“谷贱伤农”。确实,看起来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据北大国发院研究员徐远的调查,最近这几年,大米、玉米、大豆、小麦四种谷物的价格,都是国内远高于国际。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增大粮食进口比例,对普通民众而言,能以更低的价格买到粮食。
可是,即使我们承担“谷贵伤民”这个后果,真的就能避免“谷贱伤农”吗?这里,大家严重忽视了一个因素:粮食统一收购中的腐败是极难避免的。据《民生周刊》2015年报道,国家本意是让农民多赚点,但事实上农民根本拿不到那么多补贴,都被中储粮和粮贩子分了,“本来一等米非说你是三等米,或者说你水多,把收购价格压低。”
这种情况有多普遍,我们没法断言,但最近这些年,中储粮各分公司的腐败案例确实触目惊心。人大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郑风田,曾把以中储粮为代表的国家粮食收购体系总结出“四害”:一是以陈粮顶新粮,套取价差;二是压级压价;三是违规拆借资金;四是设立小金库。
这“四害”,既害生产粮食的农民,也害消费粮食的民众,肥了收购粮食的国企,乱了政府部门的纲纪。这次农民收玉米被判刑,从本质上来说,是相关法律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反制。在粮食收购领域,是时候更多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了。
“幸好吃玉米不要办证”,是社会对此案农民的声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