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过去这一年,一个叫“反24条联盟”的群体走入大众眼帘。这是一群因为前夫、前妻在共同婚姻生活期间欠人钱而被追债的人,常常欠债不在小数,普通都在百万以上。他们的困境到底何解呢?
现有的争议来自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于2004年起正式施行。是为了应对一股很不好的风气,一些人欠了大笔债,然后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来规避债务。债权人欲哭无泪。所以,二十四条诞生了,是这样的——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换句话说,一旦债权人向欠债人的配偶追债,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而且都需要被追债的配偶来举证:1.你们在借债的时候明确地说了,这钱是我前夫/前妻的个人债务,不牵扯我;2.我和我前夫/前妻约定了债务自理,而债权人借钱的时候就知道这个约定。
要满足这两点是非常艰难的。就算当时确实做了约定,也难保一个为了拿到钱,一个为了跳出火坑而恶意串通起来。此外,一般而言,被追债者也可以举证这些钱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但证明起来非常困难。
“反24条”的女性
之所以成立“反24条联盟”,是因为被负债者生活悲苦,例如,成都商报报道的一位李女士完成了一份关于“24条”的网络问卷调查,她自身便是受害者,尽管举证前夫出轨和家暴而离婚,但是却要面对高达280万的债务,最终住房也被查封了。不少人把“24条”的相关新闻当女性新闻看,还和女权挂钩,可事实上,男性受害者也不少,成都商报报道的另外一个案例是,广西一名大学教授,因为前妻赌球欠下600多万,也被告上了法庭,这下也没什么治学的心思了,每天焦躁不已。
看起来,债权人的利益和配偶的利益走在了两个对立面,维护一方,另一方就得受损。以常识来看,夫妻串通比夫妻一方和外人串通的可能性要大多了。目前的利弊权衡似乎没错。
理论上,还有个“25条”能够帮助这些受害人解困,即“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然而,在裁判文书网上运用关键词搜索,却找不到一例追偿成功的判决。其实,结合现实来想想,要向一个欠了一身债的人追债,这本身就很荒唐。可见这个救济并非那么有效。
欠下巨额债务的一方往往是把钱给用在了赌博等用途上,又谈什么再向其索偿
最近澎湃新闻报道了另一个案例,离婚五年后,女方和前夫一起被前夫的父母给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300多万元的欠款。而根据记者的观察,这些欠条只有前夫一方的签名,且时间都是在该女士起诉离婚之后、实际离婚之前发生的。
离婚五年这样的一个维度实在有点长,极端一些说,容易让很多离过婚的人提心吊胆,似乎结过一次婚就相当于给自己的人生戴上了永久的紧箍咒。也许有人要说,结婚就该谨慎,遇上“渣男渣女”是你倒霉。夫妻本来就是命运共同体,所谓的同甘苦,共患难,外人也没有责任和义务来判断,你们夫妻俩到底感情好不好?到底是谁在借钱?他借钱给丈夫也好,还是妻子也好,其实都是借给这个家庭的。
但是夫妻一方是不是需要对外为了另一方的行为来无限负上连带责任呢?这恐怕太过苛责。现代人越来越重视个体的价值,而当今中国的离婚率也是越来越高,甚至关于小三、出轨这些名词的讨论长年不衰。这些新的现象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在越来越重视个体价值的今天,传统的婚姻观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与挑战
婚姻法其实是关于离婚的法律,两个人倘若琴瑟和鸣,就是愿意同甘共苦,共同面临对方的债务,自然不需要婚姻法来调节。但是,倘若两个人没有这样的共识,那么,就得来看看法律怎么说了。所以,法律条文规定的是底限而不是上限。
在我国台湾地区,夫妻之间也是可以约定财产制的,倘若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也就意味着双方债务要共同负担。而一般,大家在结婚的时候都是你侬我侬,甜甜蜜蜜,不会想着离婚时怎么办,也就不会签订什么协议。那么,就要看法定的条条款款了。前几年,台湾也出现了很相似的现象,由于相关法条的调整,留下来一个后门,简而言之,夫妻一方可以在离婚后被前夫或者前妻的债务人追债。而不少银行便利用此条款向卡奴的前夫前妻们讨债。现象愈演愈烈,最终在“民意代表”的推动下,“立法院”废除掉了相应的条款,拆除了后门。理由是,这对于弱势的夫妻一方是极为不公平的,也瓦解掉了相关法律制定时夫妻债各自承担的原意。
我国台湾地区对相关法条的调整和银行追卡债有关
某种程度上说,和“渣男渣女”结婚,已经是非常痛苦的事情了,还要为他/她的债务负上无限责任,这实在是不公平。确实需要改变。那么,这么做的话,是不是又伤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呢?其实不然,债权人在借债的时候,自己也有谨慎的义务,例如,最高院法官吴晓芳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新思考》一文所写,“实际生活中,大多数民间借贷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即债权人信任债务人自身有偿还能力,而不是信任债务人的配偶有偿还能力。有观点认为,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一概推定为共同债务,不仅违反了民法上债的相对性原理,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推定过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几乎免除了债权人在缔结债务时的一切谨慎注意义务。”
所以,对家庭的大额借债必须要双方都签字,未尝不是一个好做法。而对于一方的欠债,配偶另一方不该负上无限连带责任,而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还债,不伤及个人财产。
《中国式离婚》的作者王海鸰曾说,“因为中国人在婚姻中强调的是感情。正因为太强调感情,所以才会不分你我。如果能够多一点权利意识,当然,是既考虑到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到对方的权利,那倒未尝不是件好事。”同样,法律不能强迫两人按照最符合中国传统家庭想象的夫妻共同体来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