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法院发布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社会新闻沭阳网2018-01-0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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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赵茂前隐藏转移财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996年5月9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就周春涛诉赵茂前合伙纠纷一案,作出(1996)沭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赵茂前付给周春涛人民币17867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赵茂前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7日作出(1996)淮法民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赵茂前未能依法履行给付义务,周春涛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1998年6月2日对被告人赵茂前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其未履行义务。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赵茂多次借款给他人共计45万余元,并购置多辆小型汽车。2014年6月,沭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冻结被告人赵茂前银行账户,划拨执行款共计34780元,并于同年10月9日交付周春涛。

2016年8月16日,沭阳县公安局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赵茂前被抓获归案。同月26日,被告人赵茂前即将所欠本息共计15万元付清,该执行案件处理完毕。

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茂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茂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茂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茂前案发后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10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茂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赵华传、刘利娟转移财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6年3月23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32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赵华传、刘利娟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东莞市凯元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23527.10元及利息。2016年4月4日,被告人赵华传、刘利娟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且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该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但被告人赵华传、刘利娟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5月9日,被告人赵华传、刘利娟将其二人名下的沭阳县沭城街道健康家园小区2幢1单元1803室以410000元的价格售予祁军。5月12日,被告人赵华传、刘利娟收取全部售房款410000元,后未用该售房款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发后,被告人赵华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利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

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华传、刘利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华传、刘利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华传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利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华传、刘利娟与申请执行人就还款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21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华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刘利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孙庆全隐藏转移财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0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庆全多次从潘月高处购买石子,欠潘月高石子款共计人民币32320元未付,潘月高起诉被告人孙庆全,要求给付石子欠款32320元。2010年9月25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沭民一初字第8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庆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潘月高款32320元。判决生效后,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依潘月高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孙庆全隐藏车辆,未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8月3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沭华执字第0025号执行裁定,对被告人孙庆全的苏NH475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责令被告人孙庆全限期将查封车辆交至沭阳县人民法院。后被告人孙庆全在明知上述车辆被查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将查封的车辆予以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孙庆全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庆全归案后,其亲属代其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庆全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目的,擅自出售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庆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庆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庆全归案后,能通过其亲属代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24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庆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责任编辑:今日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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