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老太(潘某某)与宋老太(宋某某)因物业管理问题发生纠纷,后潘老太听传言称宋老太说其坏话,某日,潘老太用备好的粪便涂抹宋老太脸部及身上多处部位。宋老太认为受到了侮辱,向法院提起自诉,经沭阳法院审理,判决潘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拘役4个月。
潘老太(潘某某)与宋老太(宋某某)同为本县某小区居民,因物业管理问题二人产生矛盾。
2017年2月19日9时许,宋老骑三轮车外出,到该小区南门时被潘老太拦住,潘老太就用事先准备好的粪便朝宋老太的头上、脸上、身上等多处涂抹,引来周边三四十人现场围观,宋老太羞愧难当,身体及心理产生很大阴影。
同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对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但因潘某某身体原因没有实际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某在城区内小区门口处,以用粪便抹宋某某面部的方法公然侮辱宋某某,周边数人围观,情节严重,对宋某某的人格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己构成侮辱罪。
宋某某控诉潘某某构成侮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潘某某辩称自己之所以用粪便涂抹宋某某,是因为宋某某先在外宣扬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此宋某某予以否认,且潘某某提供的4名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法院依法未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读完这篇文章后写点感想吧 你还可以 收藏 留以后再看